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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 依法监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8-06-08 17: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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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常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张春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牢牢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任务,强化对包括监察权在内的各种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对于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推进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深刻的政治、法治和历史意义。学习贯彻落实监察法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的重要任务,更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前的首要任务。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持监察工作的政治定位。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将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治党的最新实践和生动写照。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必须始终坚持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的方向。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汲取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创新和完善了国家监察制度,为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提供法律保障。必须始终坚持提高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效能的目标。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监督制度笼子,确保公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守依法监察的立法目标。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领导机关要带头学,通过中心组学习、专家辅导、专题研讨、学习交流、知识竞赛等途径,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法创造条件。纪委监委要带头实践,在实践中细化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标准。纪检监察干部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制度落地生根之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实践中精准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牢记监察工作的职责、范围、权限和程序,遵循国家监察体制机制工作规则,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甘当“头雁”。纪检监察干部一要处理好党章党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用好“四种形态”,又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使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要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对于审查调查措施特别是留置措施,既要敢用,又要慎用,严格审批程序,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持手电筒先照自己的习惯。监察法第53到61条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 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监督者只有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自觉做监察法的崇尚者、弘扬者、捍卫者、推动落实者,才能拥有自觉守法护法的底气。要摒弃特权思想。纪检监察干部不能有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将自身置身法律之外的特权思想,在纪律和法律面前,监督者、被监督者没有明确界限,只有主动接受监督、阳光监督,才能实现公正监督、“铁面”监督。要带头遵纪守法。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纪律法律要求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纪律法律禁止的,自己首先不做,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操守和优良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办理监察事项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张春福)